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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法庭创建】装修房屋起纠纷 诉前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2-09-07 09:35:46



    “司法为民倾真情 尽职调解化纠纷”,近日,河南某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将这样一面锦旗送给管城法院特邀调解员手中,感谢调解员帮助解决了解纷。

    河南某实业公司起诉称,今年5月15日,河南某实业公司与河南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河南某实业公司将郑州市紫荆山路的某套房屋交由河南某装饰公司包工包料进行装修改造。合同总造价为7万元,分为三笔支付,签订合同当天支付3.5万元。但在装修过程中,河南某实业公司发现河南某装饰公司存在偷工减料、不按约定施工等问题。河南某装饰公司的施工已经破坏了原有的结构,恢复原状难度大、费用高。工期届满时,工程未过半,河南某装饰公司已经停工两周。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河南某实业公司向河南某装饰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将河南某装饰公司、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河南某装饰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退还第一期装修款35000元,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部分恢复原状的修复、垃圾清运等费用,承担河南某实业公司的租金损失费用,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等。

    管城法院收到该立案材料后,将案件委派至诉讼服务中心南曹人民法庭诉前调解团队,由特邀调解员张志慧进行调解。

    张志慧认真查阅卷宗并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随后,张志慧将双方约至南曹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起初,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装修破坏了中间隔层的承重、受力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告则认为其装修质量没有问题,不应返还装修费。原告还提出要进行鉴定,并提交了鉴定申请。

    张志慧见此情形,并未放弃调解。一方面她向原告解释,鉴定程序不仅鉴定周期长,而且鉴定费用也很高,另一方面同被告讲企业的经营之道、企业的声誉等。

    张志慧帮助当事人双方权衡利弊、释法明理,先后组织了四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四期返还装修款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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