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诉讼秩序 公正高效司法】系列典型案例之三 未经许可录制庭审视频 上传互联网? 罚款5万! 发布时间:2022-09-08 09:49:10
为依法打击妨碍诉讼行为,确保诉讼参与人和各类人员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维护司法权威,管城法院新媒体开辟专栏【规范诉讼秩序 公正高效司法】向社会发布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提交虚假证据 、拖延诉讼进程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和各类人员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合理表达诉求。
今日发布系列典型案例之三:未经许可录制庭审视频 上传互联网?罚款5万!
2022年4月26日,管城法院南曹法庭采用线上开庭模式审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商务咨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录制庭审过程音视频,通过微信视频号在互联网上传播,法院认为,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遵守诉讼规则。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妨害了在线诉讼秩序,应予以制裁,遂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复议,郑州中院维持了本院处罚决定。
当前,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开展在线庭审活动,已成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这是基本的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擅自录制庭审过程,并将音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上传的音视频中分别标注“西安某科技公司针对被告侵权原告合作作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 网上开庭记录”“西安某科技公司#网上开庭 今日开庭正在进行中”等文字,由此可知,公司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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