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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事故状告旅游公司索赔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0-02-26 14:40:43


    郑州市民王某本想利用空余时间出去旅游好好放松一下,找了一家旅游公司签订到大理丽江七日游车内旅游合同,但没想到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王某遂将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和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2月21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09年7月13日,王某与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到昆明大理丽江七日游车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旅行社支付完毕各项旅游费用。按照旅行社行程安排,2009年7月23日在昆明市区旅游,王某乘坐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在行驶过程中采取制动时,将王某摔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做出认定;李某承担此事的全部责任。事后因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诊断:王某为急性腰扭伤。回到郑州后,王某仍感不适,遂到郑州市骨科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查被确定为:胸、腰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

    王某认为,依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旅行社、公交公司对其人身安全有保障交务,他在与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二被告向其赔偿。现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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