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区里的那些事儿(一) 发布时间:2022-10-30 08:54:18
案例一: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常某房屋位于郑州某小区,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常某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管城法院,要求常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损失。
管城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常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该份合同于2015年9月14日备案。物业公司主张常某未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常某缺席,其庭前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向法院提交照片,照片显示小区内存在车辆未有序停放、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常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常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根据常某提交的照片及答辩,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常某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要求常某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常某支付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83.38元。
【法院判决】
案例中,物业公司为常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所以常某应支付物业费。但又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常某不属于恶意拖欠,故法院判决时,未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局部存在的瑕疵不能视为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明显瑕疵或重大瑕疵,法院在最后判决中,可以不支持物业有关迟交物业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诉请,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免物业费。
当然,对于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者不能以此为由采取停电、停水等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而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情回放】
管某和高某、何某是户门相邻的两邻居,高某、何某为夫妻关系。房屋入户门原始朝向为向内开,高某夫妻二人在装修时未经管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管某认为高某、何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户门向外开,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管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高某、何某辩称,法律关于门的朝向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其开到最大时紧贴左边墙体,原告家门在过道的右侧,被告的改动不影响原告的出入。被告改动的是拥有所有权的自家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
另外,其外开入户门并不是为了侵占公共空间,该小区并未完全入住,特别是和被告位置相同的户型,入住的大多数都已经改动,还未改动的是未装修入住,这类户型不具备内开门条件。
【法院判决】
管城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何某恢复其房屋入户门的朝向,由外开式恢复为内开式。
判决后高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高某、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管某房屋与高某、何某房屋相邻,管某家入户门朝北,高某、何某家入户门朝西,两家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均为内开门。现高某、何某房屋的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了人员的通行,同时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故对于管某要求高某、何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高某、何某在明知管某不同意其更改开发商交付时的入户门朝向情况下,还执意作出改变,显属不妥,且经管某向物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后,城市综合执法局曾向高某、何某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高某、何某仍未整改,现管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并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启的状态。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
当下,在装修过程中更改入户门朝向的问题并不罕见,但将其放入相邻关系的背景下观察也能带给我们很多反思。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应妥善处理关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对于共有空间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前提,物业以小区为家,业主理解物业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小区一定是温馨和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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