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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生活中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民法典为您解答!

发布时间:2022-11-21 10:11:54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贯穿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丢东西被人捡到拒不归还

在朋友圈随意发布侮辱他人性言论

等一系列纠纷时

要怎么办呢?

关于民法典您了解多少?

让我们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学习吧!

案例一:发布侮辱性言论咋处理?删除并道歉

【案情回放】

范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因双方经营公司不善,产生经济纠纷。因范某未及时归还借款,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开原告范某的身份证及学信网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论。范某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王某辩称,在朋友圈发布原告信息系催要借款的无奈之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发布的范某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范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维权开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调解结果】

后经法官耐心解释沟通,王某意识到主张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渠道,对自己在朋友圈内发布的不当言论表示懊悔,同意删除其朋友圈内的不当言论,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将道歉声明至少保留10日。范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并将两万元借款归还王某。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中涉及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问题。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设专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声亦有法律边界。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人格权,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他人隐私等行为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微信、网络自媒体平台作为现在流行的一种即时网络通信方式,其影响力更为宽广。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自我约束,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的言论,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网络中发表不当、不实言论,造谣者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不少。例如,有的触犯法律,被采取行政拘留、要求赔礼道歉等措施,或者遭受牢狱之灾。大家在使用微信时,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要逞一时之气,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案例二全屋定制合同惹纠纷 法院判商场先行赔付

【案情回放】

2020年9月22日,苏某娜(甲方)、李某东(乙方)签订《全屋定制购销安装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金额125000元、付款方式、送货安装时间、保修、售后服务并附:销售价格明细表,设计方案图。2020年10月1日,苏某娜(甲方、消费者)、某星传奇木门(乙方、经销商)签订合同,其中约定:实售金额125000元,甲方将费用交至郑州某商场,否则郑州某商场不承担先行赔付售后服务责任。
郑州某家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李某东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某为监事。李某东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东、刘某在郑州某商场三楼共同经营公司(门店“某星传奇”定制家居)。
苏某娜依约支付款项至郑州某商场后,李某东开始订货、送货、安装,2020年12月底墙板、衣柜、阳台柜到货,2021年1月底踢脚线、橱柜和墙板到货安装。后苏某娜提出售后问题,直至三月份仍未完成。后苏某娜诉至管城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踢脚线欺诈退一赔三23940元;支付卧室门价格欺诈退一赔三13280元;退还未制作产品价款3465元;支付逾期供货安装违约金93000元。
【判决理由及结果】
管城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全屋定制购销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违约责任主体承担问题。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被告郑州某家居公司、李某东、刘某,应承担共同责任。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有权向被告郑州某商场主张相应法律责任,被告郑州某商场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经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家居公司、李某东、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娜违约金和退还承揽费用共计10000元;被告郑州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苏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近年来家装行业的蓬勃发展,全屋家居定制模式应运而生。全屋定制合同作为家装行业的常见合同类型,能减轻消费者对接沟通成本,对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便利。而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
一应慎重选择装修公司。选择全屋定制有风险,需要保持谨慎态度,务必全面、细致地考察具体的相对方和家装公司。要比服务、比价格、比质量,保证价格和质量信息对称。切忌一次性支付费用,留存质量保证金,以便发现对方存在质量问题时,进行有效制约。在履行过程中,亦应进行有效监督,保持良性沟通,促进最终工作成果符合合同预期。
二应积极寻求商场协调督促。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在商场经营的装修公司,要选择具有担保能力的商场,强化防范意识,提前向商场核实是否愿意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当出现争议时,第一时间要求商场协调督促装修公司依约履行,否则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面对家装行业常见的延期完工、工程增项、以次充好、消极维修等问题,法官提醒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不仅可以借助家装行业协会居中调解,还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当然也可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三拒绝归还遗失物品怎么办?归还并道歉!

【案情回放】

2021年10月20日,杨某、万某乘某平台网约车自银基冰雪酒店返回郑州市紫荆山路,订单由万某通过手机app平台下单。下车后,杨某发现其将华为电脑遗忘至网约车后排,随后他联系了司机,可对方却称没见到。无奈之下,万某报警,并通过网约车平台与该车司机联系,但司机称未见到杨某电脑。

后经与网约车平台沟通以及派出所调查,确认涉案网约车在杨某、万某下车后,仅接单一名乘客,且该乘客确认在出租车后排见到过该电脑。在调查过程中杨某、万某发现涉案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且车内未安装监控,网络平台对入驻平台车辆未尽到应有的审核、监管义务,对乘客财产造成损害。杨某、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返还电脑或等价赔偿,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司机仍称其未在车上见过该电脑。网约车平台辩称,该平台与杨某、万某系合同关系,其未占有该电脑,电脑丢失亦不是其过错所致,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二位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害行为。平台称其与涉案司机系新型合作关系,具体表现在网约车司机系自由注册、自由注销账号、自由接单、自由提现,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无管理或限制行为,仅向乘客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向司机提供导航技术支持。后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上车时、下车后以及后面乘客上车时、下车后的路段监控视频,结合该乘客提交的证人证言,均显示杨某将电脑遗忘至涉案车辆后排座椅,且至该乘客离开车辆时电脑仍在车内。司机观看监控视频后,将涉案电脑归还给原告,出具悔过书,表示悔过并向杨某道歉,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原告收到遗失物品后,向法院提出撤诉。

【法官提醒】

网约车司机应讲诚信,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网约车司机在发现乘客遗失物后有义务及时返还乘客,或者通知网约车平台、送至公安等有关部门。网约车司机应自觉服从交管部门和网约车平台的管理规定,贯彻落实行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行业准则。合法取得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安全、快捷、舒适、经济”地为乘客提供乘车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乘客的乘车需求,定期参加驾驶技术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如果司机不遵守法律法规,将会被交管部门严厉处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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