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在被告某公司宣传的低投入、高回报、全程扶持、轻松运营的吸引下,经过简单咨询,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某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并转账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55000元。后在被告的选址指导及安排下,选取了金水区某广场一层一家店面作为经营地址,但因被告未向原告告知该广场同一商圈有另一加盟店刚刚停业的情况,导致上家加盟店的多名顾客因储值卡遗留问题与原告产生纠纷,导致原告加盟店未能正常开业经营。原告郑某某遂将被告某公司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等。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统一装修、统一物料等);
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由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