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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件代发”在家躺赚?小心侵权!

发布时间:2023-06-30 08:48:39


近年来,“无货源”电商盛行,这种模式成本低、操作简单,让许多人做起“白手起家”的发财梦。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有不少人还没有赚多少钱,法院传票却从天而降!
这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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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利、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吴某利在淘宝平台上经营一家淘宝店铺。原告某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吴某利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进行公证取证。原告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吴某利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吴某利、淘宝公司诉至管城法院。
被告吴某利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销售的案涉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提供者是合法的正规批发渠道1688,也是淘宝APP自带淘货源功能,一件铺货上的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某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吴某利赔偿原告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利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作出民事调解:吴某利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下架店铺内所有带有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任何侵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吴某利向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和解金4000元。
【裁判理由】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依法获得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吴某利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了与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吴某利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实践中,电商平台中使用“一件代发”模式较为常见,在该模式下,虽然简化了销售者的商业程序,但不能减少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网店销售者仍然应当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律义务,所销售的产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应当审查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商品来源,并支付合理的对价。本案中,被告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差异较大,其作为案涉商品的普通销售者,应当对于自身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功能、效用、市场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进行采购,未向供应商提出质疑和询问,也未审查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商品来源,在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侵权的故意或放任侵权发生的故意。因此被告吴某利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法官说法】
管城法院南曹人民法庭法官张梦磊提醒,这两年,无货源开店侵权案件频发,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容易忽略对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卖家往往认为商品由上家销售,只要自己能说明购买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证明,客观方面需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主观方面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错过,对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就价格是否合理等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店主经营店铺时,要注意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审慎审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消费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不知道案涉产品为侵权产品。在“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
1.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性,采用“一件代发”的商家在进行进货渠道的筛选时,应当对进货方的资质进行核实,不应当只核实该产品的质量问题,还需要对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实;
2.是否支付了合理的进货价格,销售者进货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销售者的主观状态,若以极低的价格进货且未对该产品的情况进行核实,则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3.销售者注意义务的大小,经营规模的大小不同,赋予不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
文字整理李甜田,素材提供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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