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04破12号
申请人冯丽阳与被申请人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冯丽阳以被申请人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2023年6月29日指定本院审理。经查,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且对外无投资信息,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宣告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