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04破14号
申请人郑州禾之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郑州禾之田钢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裁定受理,2023年7月5日指定本院审理。经查,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现金收益及投资收益,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广石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