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04破15号
申请人宋佳荣与被申请人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宋佳荣以被申请人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裁定受理,2023年8月18日指定本院审理。经查,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余额1246.98元,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