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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丨微信购买减肥药含禁用品 法院判决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4-03-19 16:05:09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选取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今日推送3·15案例:微信购买减肥药含禁用品 法院判决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23年9月20日,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购买减肥产品“黑钻排抗丸胶囊”70粒,支付1580元。齐某收到的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样品内含有西布曲明。齐某称其服用涉案减肥产品后感觉身体不舒适,口干口渴。

    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齐某赔偿款15800元;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黑钻排抗丸胶囊”减肥产品并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案涉产品内含有西布曲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故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案涉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8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该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做出判决,增加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减肥时尽量选择健康的减肥方式,切莫让违规的减肥产品毁了身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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