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选取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今日推送的3·15案例是:网店销售“背背佳”侵权 法院判店主赔偿
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享有“背背佳BABAKA”、“背背佳”、“BABAKA”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矫形带等,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销售有名称为“BABAKA/背背佳”矫正带商品并使用“品牌沉淀 值得信赖”进行宣传。后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店铺经营者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某在其销售的矫姿带商品链接及产品介绍等处使用“BABAKA/背背佳”标识,侵犯了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某在其经营网上店铺上使用“BABAKA/背背佳”标识,并在产品详情页使用“品牌沉淀 值得信赖”字样对产品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其销售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标”是一个产品的名片,大部分消费者会据此判断产品的质量作出选择,假冒商标会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销售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涉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