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4破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杰的申请,2024年5月24日裁定受理刘杰申请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4日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801室,联系人:曹子璇、齐鸣,联系电话:180*****、0371-63228382;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5:00在本院31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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