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4破6号
关于申请人司琳与被申请人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司琳以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提出对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指定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管理人执行职务报告》、《宣告破产申请书》和《结案申请书》显示,经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本案债权225500元,经调查,本案债务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资产,资产为0元,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没有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故申请宣告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条件。现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没有资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德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