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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苗苗法官法律问答

发布时间:2010-04-12 16:26:10


    1、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其自行约定。但是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参照实践中的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调高。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表述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问: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雇主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依法对该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第三人应当对雇员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雇主与第三人对雇员的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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