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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满良法官法律问答

发布时间:2010-04-12 16:27:23


    问题一

    我儿子系被告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12月21日,学校安排学生补课,我儿子所在的班级上午上数学课,在上第二节课时班上有同学惹老师生气,结果老师在剩下的第三、四节就没再去教室上课。后来有同学去办公室叫老师上课,叫老师的同学回来后让我儿子帮忙开门,但另一个学生史某(未成年)不让我儿子开门,并把我儿子往教室后面推,史某在推搡我儿子的过程中被另一学生刘某(未成年)绊倒,我儿子摔倒后头部撞到了墙上,致使我儿子的眼部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我儿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史某及刘某作为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你儿子开教室门让老师进教室被史某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刘某绊倒,史某、刘某作为实际共同侵权人其监护人应当在二人过错程度范围内对你儿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儿子及史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作为某中学的学生,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某中学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你儿子此次受伤发生在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教师脱岗、对学生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你儿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某中学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及史某承担次要责任。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如果住院治疗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去外地看病未住院的可以要求原告父母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有鉴定的可以要求鉴定费、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需要残疾器具的可以要求残疾器具辅助费。

    问题二:

    我于2009年2月开始到一家具厂打工,双方约定以件计算工资。2009年10月,我辞职。我在家具厂处工作期间做出4000套产品,共计工资32640元,期间老板共向我支付生活费15400元,剩余工资17240元未支付。我辞职当天老板说先让我在工资结算单上签署“工资已结清”,让我第二天去领工资,但我第二天去领时老板却不支付,说已经支付过了。我该怎么办?

    答:你反映的情况有些特殊,你可以先到劳动部门反映,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起诉也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你为照你所说老板让你签字却不给你钱,老板会说给过你了,到底谁说的是实话,法官当时不在现场,只有依靠你们双方举证。如果有证人给你出庭做证还可以,如果没有证人你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测谎”,学名叫“多参量心理学测试”,可信度较高。但是适用“测谎”必须主注意:1、被测试人必须自愿;2、结论只能结合其他证据参考使用,不能单独使用作为定案依据。3、如果双方均同意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可以直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4、费用较高,每人每次大概需要250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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