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阳光审判 -> 法院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5 15:37:50



(2025)豫0104破15号
    本院根据王慧兴的申请于2025年9月3日裁定受理郑州觅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尔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23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觅尔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觅尔商贸公司)。觅尔商贸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0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B座1001室;联系人:常志凯;联系电话:155 3713 5866;邮箱:151*****@163.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觅尔商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16时在本院20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