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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原告”不知道自己打官司 假原告“消失了”

  发布时间:2010-04-14 11:43:25


    管城法院的刘法官联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被告时, “原告”刘先生却惊讶的表示“我没打官司”,同时,被告韩女士则称“他不可能告我”。当法官联系当初代理原告来起诉的律师时,对方的手机无人接听。此时,“原告”、被告将疑点放在了房屋中介身上。4月14日,刘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2009年12月29日,刘先生与韩女士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韩女士将管城区德济路的一处90平米的房子以42万元卖给买受人刘先生,由买方刘先生交付卖方韩女士定金10000元。合同达成后,买受人刘先生支付了中介公司8400元佣金。

    但是随后,买卖双方协议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韩女士也将定金退给了买方刘先生。此时,刘先生拿着撤销合同的协议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佣金。最终,中介公司将8400元退给了刘先生,但要求刘先生签署包括退款单等在内的十数份材料。刘先生并未对材料逐一细看就签了。

    今年3月,一名自称是刘先生委托代理律师的赵某到管城法院起诉韩女士合同违约。诉状称韩女士在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后拒绝为刘先生办理过户,于是要求韩女士赔偿原告佣金损失费用8400元,同时依据定金罚则赔偿原告20000元。共计28400元。

    法院立案庭对赵某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程序审查,赵某提供的有刘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刘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原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等,符合立案要求,于是准予立案。当法官接收案件后,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时,“原告”刘先生竟不知自己打官司了,而被告韩女士则表示,“当初我们是协议撤销的合同,定金我也退了,他不可能告我。”

    那么,到底是谁委托律师起诉的呢?刘、韩二人将疑点放到了中介公司身上:一者中介公司持有二人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复印件,二者二人已将合同原件销毁,但当初中介公司曾复印过合同以作为留存,三者刘先生不知道自己当初签了什么材料。但当二人联系该中介的业务员时,对方对于起诉活动给予了否认。此时,法院联系原告代理律师时,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4月14日,被告韩女士亲自叫上“原告”刘先生来到管城法院,刘先生哭笑不得,写了一份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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