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4破3号
2025年6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彭美霞、滕巍、彭斌霞对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指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为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经调查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金额为732130.86元,管理人破产费用为20474.99元,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宣告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条件。现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 (2025)豫0104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郑州装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