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4破8号
2025年8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陈智坤、葛静、张浩然对郑州华武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武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9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04破8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华武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05民初1098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梁百军系位于华武星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东街38号院奥兰和园3-4楼该批健身器材的买受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民终14492 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判决维持。故,案涉器材的所有权归属于梁百军。
现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14492 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健身器材搬离事项公告如下:
一、买受人梁百军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案涉器材的拆除、搬离工作。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碍案涉健身器材的拆除、搬离,否则,本院将依法对相关涉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