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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7 18:07:23


(2025)豫0104破8号
  2025年8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陈智坤、葛静、张浩然对郑州华武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武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9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04破8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华武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05民初1098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梁百军系位于华武星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东街38号院奥兰和园3-4楼该批健身器材的买受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民终14492 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判决维持。故,案涉器材的所有权归属于梁百军。
  管理人作出的[2025]华武星破管字第008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前述变价方案就华武星公司空调等现有财产与买受人张升光签订了《郑州华武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变价处分合同》(以下称“财产处分合同”),买受人已经依约足额支付了价款。
  现对梁百军所属案涉健身器材、张升光所属财产处分合同涉及的买受财产拆除、搬离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梁百军、张升光应分别完成对案涉健身器材、财产处分合同涉及的买受财产的拆除、搬离工作。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碍上述财产的拆除、搬离工作,否则,本院将依法对相关涉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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