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4破7号
2025年8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何占伟对河南海昱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海昱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海昱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裁定宣告海昱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可认定海昱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且海昱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以此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11月29日作出 (2025)豫0104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河南海昱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