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4破9号
2025年8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破申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情对郑州亮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指定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为亮剑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1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亮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存在重整及和解情况,且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亮剑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亮剑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可认定亮剑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条件。同时,亮剑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以此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5年11月29日作出 (2025)豫0104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郑州亮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