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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4 21:58:43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

公示一

执行案号(2025)豫0104执5993号

被执行人:王德军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李法官 178*****    一七八零三八五零九九六

收款人:河南吉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3243.77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德军3293.77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3243.77元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郑州皓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更名为河南吉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现需将案款发放至河南吉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公示二

执行案号(2025)豫0104执恢579号

被执行人:李新红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李法官 178*****    一七八零三八五零九九六

收款人:王学堂

收款金额:5291.59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共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新红配偶王学堂10683.17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341.5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341.58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5291.58元应当发放给被执行人李新红配偶王学堂。



公示三

执行案号(2025)豫0104执5649号

被执行人:朱涛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刘法官 178*****    一七八零三八五零九三三

收款人:尉氏县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387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尉氏县人民法院向本案提取案款。


公示四

执行案号(2025)豫0104执恢677号

被执行人:河南中水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有数科(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卫东、许芝海、卞永辉、胡远飞、苏冬冬、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王法官 178*****    一七八零三八五零三零九

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

收款金额:157586.14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给抵押权人

收款人:李素梅

收款金额:36086.28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给房屋共有人所占50%份额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178*****    一七八零三八五九三零二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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