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物业服务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和典型案例中汇总整理出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开辟【以案释法看物业纠纷】专栏,以真实案例解答群众关切,希望能为身处物业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参考,也为社区和谐添一份法治保障。
从小区的环境维护到设施保障,从物业费的缴纳到业主权利的行使,每一项都牵动着大家的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物业费该如何规范缴纳、业主加装充电桩物业是否该配合、物业公司能否以断电方式催费等问题,常常成为邻里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焦点。
本期我们从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精选了“物业费相关问题”和“业主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目 录
一、物业费相关问题
1.给付物业服务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认定——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3)(详见下文)
2.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时,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21-004)(详见下文)
3.物业公司以断电方式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0-2-121-001)(详见下文)
二、业主权利与义务
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1)(详见下文)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识别与合理限制——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5)(详见下文)
详细情况
一、物业费相关问题
:“物业费怎么算?索要物业费还有诉讼时效?”
1、给付物业服务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认定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3)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定期给付、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当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物业费约定不明怎么办?”
2.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时,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21-004)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地下停车库、物业费标准认定、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就物业费标准等事项约定不明的,应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物业断电催缴物业费?造成损失要赔偿!”
3.物业公司以断电方式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0-2-121-001)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断电、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缴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业主权利与义务
:“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同意怎么办?”
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1)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绿色原则、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
l 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连体别墅的下水管是共有部分还是业主专有部分?应当谁来维护?”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识别与合理限制
——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5)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合理限制、业主成员权、特定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
l 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人法”属性的业主成员权可得通过集中行使而依法合理限制其“物法”层面的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部分权能或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上述对业主专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裁判规则:第一,限制的有限性。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制度”。第二,限制的合理幅度。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幅度一般可略高于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者物权共有规则之于所有权上的制约力度。第三,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专有权受成员权不当限制的特定业主提供的救济途径明确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以决议行为的撤销权规则作为适法根据;对于后者,则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应约款的效力审查规则作为裁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