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4破11号
关于申请人徐庆霞与被申请人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徐庆霞以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9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经查,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土地、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仅有一辆帝豪牌小型汽车被轮候查封二十余次且无法获取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完成变现工作,至今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97元。2025年12月2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目前无可分配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申请宣告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条件。同时,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润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