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尚守荣与被申请人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根据《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该案的强制清算组成员,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联东U谷12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君。
该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成立,注册地点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联东U谷12栋3楼1号。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二人,分别是尚守荣持股40%,认缴资金为80万元;郑龙君持股60%,认缴资金为12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未注销。202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25)豫0104民初10449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瀚喜公司。2025年9月16日,该判决生效。瀚喜公司未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申报条件
1.列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二级管理人的机构。
2.申报机构及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其他不得或不宜担任清算组的情况。
3.申报机构办理过强制清算案件优先。
4.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一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一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5.本次选取清算组成员,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清算费用,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有可能无清算财产,清算组成员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准备好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总页数不超过20页),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申报的强制清算案件企业名称;
2.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3.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全程参与的承诺,管理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存在任职限制的承诺;
4.如被指定为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5.参与本院清算组成员选任的优势,正在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延迟结案的主要原因分析等;
6.拟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7.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资源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8.参与本案选任清算组的计酬和可接受折扣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者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或二级管理人联合一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止至2026年2月11日下午15点,有意向成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单位应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商城路236号一楼大厅113室,联系人毛秀琴、赵书丹,联系电话:63688288)。
五、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范》;
4.本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该案的清算组,同时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该案的备选清算组,若无清算组报名,则将从上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采用摇号指定清算组。
5.清算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报一个或多个案件,但最终只能作为一个案件清算组或者备选清算组。
六、选任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2月11日下午15点在本院201法庭进行摇号确定本案清算组成员。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毛秀琴、赵书丹,联系电话:63688288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