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4强清3号
2026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尚守荣与被申请人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6年2月11日指定河南信永蓝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30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通讯地址:郑州商务外环路19号9楼901室;联系人:李忠民;联系电话:158 9018 3181。)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瀚喜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4月15日15时在本院20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向清算组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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