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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混同用工 应由谁为欠薪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01 08:42:22


入职A公司却被要求入驻B公司的企业微信

“我到底在为谁打工?”

被欠薪三个月,不得已离职

“谁应该为拖欠我的工资负责?”

下面这个案例带您了解什么是混同用工,怎样才能认定混同用工,这种情况下应由谁对劳动者负责。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4日,郑州务工者小雅(化名)入职郑州A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直播前准备和视频运营工作。小雅入职后,按A公司要求加入了郑州B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企业微信,并先后加入两个工作群。群里有来自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两个公司也常通过这两个工作群向小雅下达工作任务。

入职以来,小雅的工资一直由A公司按月发放,然而从2025年10月起就没有再发过工资了。直到12月底,小雅连续三个月未收到工资。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小雅以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两家公司寄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小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小雅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她精心整理了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企业微信截图、两家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将A公司、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17910元及经济补偿金59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小雅主张A公司与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并提交了工资流水、微信及微信群聊天记录、企业微信号信息、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A公司与持有B公司90%股权的股东均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小雅的工资由A公司支付;其所在工作群的名称同时包含两家公司名称,且群内发布的工作任务未明确区分归属A公司还是B公司;小雅使用的企业微信号认证主体为B公司,同时她曾就工资发放事宜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沟通。因此,小雅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令A、B两家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小雅的工资17704元、经济补偿金5970元,合计23674元。

法官说法

混同用工是指两个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替或同时对同一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一种用工现象。混同用工一般表现为:多家关联公司对同一劳动者进行交叉管理、交替发放工资、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混同用工往往会导致劳动者搞不清自己到底在为哪家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归属模糊,用人单位之间容易相互推诿责任。本案中两家公司由同一大股东绝对控股,在办公场所、管理团队、工作安排、用工主体等方面存在混同情形,故依法应当认定为混同用工成立。

劳动者在入职时务必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遇到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可以将所有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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