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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5 11:39:22


2026年5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河南省海龙微粉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根据《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该案的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河南省海龙微粉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省戒毒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0257P。

法定代表人:黄华山,厂长。

二、申报条件

1.列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二级管理人的机构。

2.申报机构及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其他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3.申报机构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优先。

4.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 2 件以上超一年未结破 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二级管理人尚有 2 件以上超一年未 结破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5.本次选取管理人,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破产费用,河南省海龙微粉厂有可能无破产财产,管理人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准备好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申报的破产案件企业名称;

2.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3.管理人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全程参与的承诺,管理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存在任职限制的承诺;

4.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5.参与本院管理人选任的优势,正在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延迟结案的主要原因分析等;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7.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资源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8.参与本案选任管理人的计酬和可接受折扣等;

申报机构须确保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

发现存在虚假或者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

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或二级管理人联合一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止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17点,有意向成为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商城路236号一楼大厅113室,联系人毛秀芹、赵书丹,联系电话:63688288)。

五、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范》;

4.本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该案的管理 人,同时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该案的备选管理人,若无管理人报名,则将从上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采用摇号指定管理人。

5.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报一个或多个案件,但最终只能作为一个案件管理人或者备选管理人。

六、选任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9点在本院201法庭进行摇号确定本案管理人。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人:毛秀芹、赵书丹,联系电话:63688288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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