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4强清6号
202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4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向东与被申请人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6年4月30日指定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6月1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D座19层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宗隆。联系电话:181 3785 7778、182 0364 5237)。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6月16日15时在本院205法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5第三审判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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