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的郑州市民任先生参加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的老干部体检活动,一个月后,任先生才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管城医院)的体检报告,并告知肝脏有病变需作进一步检查,经检查任先生肝脏细胞已发生了癌变,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任先生遂将管城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4月2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9年10月20日,任先生参加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的老干部在管城医院体检活动,管城医院体检时发现任先生肝脏上有一个实质性占位病变。同年11月24日任先生才收到体检表,并告知需作进一步检查。后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任先生肝部有病变,诊断为肝细胞癌。于11月26日入院治疗,在进行介入治疗后,被告知由于肿瘤个体大,血管分支较多,治疗效果欠佳。在此情况下,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对肝脏做了局部切除手术,切除部位达10*10*5cm,到目前为止,已住院治疗4个多月,花费医疗费26万多元。
任先生认为,肝癌是医学界公认的恶性程度高,治疗难度大,对人体损害程度大,最危险的恶性肿瘤之一。管城医院在体检时发现肿瘤后,未能履行医院的职责,及时将检出结果告知体检人及其家属,使其得到及时治疗,延误治疗时间达35天之久,放任病情恶化,肿瘤体积几乎增长一倍,使医生在手术治疗时不得不切除更大的正常肝脏,使他的身体及器官功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长期的、无法形容的、难以克服的精神痛苦,为此他要求管城医院承担相应责任。管城医院承认自己的过失,但交涉未果。为此他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