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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去整容整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0-10-12 11:33:40


    “美容一针6000元,两针即可”,胡女士本想美容却变成毁容,她花了18000元打了3针,容没整好,反整成十级伤残。胡女士一气之下将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医疗费用180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支付其误工费11912元以及残疾赔偿金28444元。10月11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集美美容医院返还胡女士医疗费18000元以及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残疾赔偿金28444元,共计56444元。

    胡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4日下午,她到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处做鼻唇沟整形术。郑州集美美容医院接待人员向胡女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并一再保证使用该填充物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任何疤痕,一针6000元,两针即可。胡女士支付了两针费用12000元,但在注射时医生说3针效果会更好,胡女士又交了6000元,前后共支付了18000元。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等不适症状,第二天出现发青、肿胀、麻木等症状。胡女士给郑州集美美容医院打电话说明情况,注射医生说,过两天就好了。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并未消失且又留下疤痕。

    郑州集美美容医院辩称,他们手术中给胡女士应用的伊维兰产品来源途径正当,有明确的药品批号、产品质量卡及药品防伪标签。胡女士注射该产品是在晚上8点多,他们当场揭下防伪标签后,没来及把药品防伪标签贴在客服登记卡上,胡女士将客服登记卡拿走。他们在手术前充分履行了术前风险告知义务,并有胡女士的签字为证。他们给胡女士注射的产品一定期间内可完全降解,根本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更不会构成残疾。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胡女士于辩论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4日,胡女士到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做鼻唇沟填充术,先后共注射三支“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每支6000元,共计18000元。术后,原告出现左侧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细小疤痕、面部麻木感等症状。

    审理中,胡女士申请对其目前损伤与集美美容医院的整形美容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2010年3月31日,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胡女士的左侧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细小疤痕、面部麻木感(三叉神经轻度损伤)与郑州集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胡女士的伤残等级评为十级。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胡女士在集美美容医院处进行整容术,注射治疗后出现左侧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细小疤痕、面部麻木感等症状,集美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对胡女士的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胡女士目前的症状与其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集美美容医院辩称“伊维兰”产品来源途径正当,有明确的药品批号、产品质量卡及药品防伪标签,给原告注射产品当天时间太晚,当场揭下防伪标签后,没来及把防伪标签贴在客户服务登记卡上,因无法确认集美美容医院庭审中提交的防伪标签与胡女士当天注射的产品具有一致性,故法院对集美美容医院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胡女士主张集美美容医院退还手术费用18000元,以及胡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她主张28444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该次整形术,胡女士出现左侧面部红肿、局部结节、面部麻木感等症状,给其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1000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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