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唐梅(化名)开了一个货运部,妹妹唐丽(化名)就在姐姐货运部里打工。期间,唐丽不慎从货车上摔下,造成重伤。后因工伤赔偿问题,亲姐妹对簿公堂,妹妹要求姐姐和姐夫唐军(化名)赔偿一切费用近百万元。3月7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梅和唐军赔偿唐丽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7240元。
唐丽诉称: 2007年11月24日起,她一直在姐姐和姐夫开办的货运部打工,从事收货、发货、卸货等工作。2009年11月21日,她是该货运部装卸货的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造成重伤。事故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急性特重度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脑疝晚期、颅骨骨折等。后经湖南省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她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依赖一名(100%),近期医疗费为十万元。至今,唐梅与唐军仅支付了现已发生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不愿支付。无奈唐丽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梅与唐军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等共计976295元。
唐梅和唐军辩称:唐丽诉状所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将治病的医疗费与治伤的医疗费区别开来,唐丽治病的医疗费不应由他们承担。唐丽受伤因其自身过错造成,他们对唐丽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唐丽自2007年11月24日起在唐梅和唐军开办的巨邦物流园中的“盛唐”货运部(未进行工商登记)打工,从事收货、发货、卸货等工作。2009年11月21日10时许,唐丽在装卸货的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造成重伤。唐丽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主要诊断:急性特重度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脑疝晚期、脑挫伤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头皮损伤、多发外伤。唐丽于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1月1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后经唐梅和唐军与唐丽的丈夫协商后,将其先后送往湖南省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治疗,后又于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4月12日转回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唐丽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方面。唐丽自2007年11月一直在唐梅和唐军开办的货运部处打工,主要从事收货、发货、卸货等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2009年11月21日10时许,唐丽在装卸货的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造成重伤,作为雇主的唐梅和唐军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唐丽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故唐梅和唐军应赔偿其伤残赔偿金287440元。唐丽主张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的意见,该费用系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唐梅和唐军应赔偿唐丽后续治疗费100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造成唐丽严重受伤并构成一级伤残,已造成严重后果,给其本人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仅赔偿唐丽的直接损失,不足以弥补唐丽精神上所受的痛苦,故唐丽主张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根据其实际伤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50000元为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