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7日在我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一直无法实现。执行员白勇转接到这一案件后,多次到银行等机构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地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始终未查找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抵押给申请人的其名下位于裕鸿花园的房屋一套,并在该房屋张贴腾房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离该房屋,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从该房屋搬走,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没有取得明显效果的情况下,经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并报经局领导同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房产。
2011年3月31日9时30分,我院执行二庭副庭长文宏涛带领执行人员在公证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的见证下,指挥开锁人员打开了裕鸿花园X号的房门。第一,执行人员进行摄像固定现场。第二,由案件承办法官与公证人员共同核对房内物品,并制作清单。第三,指挥相关人员,将登记造册的物品逐一搬至另一场所存放。第四,我执行人员与在场的公证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申请执行人办理了相应手续。由于计划周密、措施得力、腾房现场工作有条不紊、快捷有序,当日上午就将该房屋物品全部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