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一起原告王萍诉被告刘立、芮城县运利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萍诉称,2010年8月23日18时20分许,被告运利来公司的司机刘立驾驶晋M44699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任海泉)在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东300米的名优汽配广场将原告王萍和其母亲毛某撞伤,造成王萍失血性休克、多发性外伤等。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刘立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芮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刘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截止至2010年9月25日的医疗费38276元。
我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其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827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公司赔偿原告王萍医疗费37760元;由被告刘力赔偿原告王亚萍医疗费516元;被告芮城县运利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已依法进行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