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你撞到了我的三轮车我才摔成这样的!”受伤的丁老先生牢骚满腹地埋怨;撞到丁老先生车子的王某却百口莫辩:“冤枉啊,我碰到你的车子之前你就摔倒了啊!”丁老先生和王某的争论持续到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今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丁老先生诉称:2010年11月19日11点多,他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沿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走到商城路口时,被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紫荆山路同向行驶的被告王某撞到了车子,才跌倒在地而受伤。况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在这次撞车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自己无责任。丁老先生认为被告王某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并且由被告王某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丁老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实先是丁老先生骑的三轮车后轮与隔离带碰撞后摔倒在地,他骑的电动车才撞到了原告丁老先生的车上。撞了丁老先生的三轮车后,他去找来了交警,交警赶到现场时,原告丁老先生已被救护车拉走,现场也发生了挪动。交警部门的认定是说王某的电动车撞了丁老先生的三轮车这起事故中,他负全部责任。王某认为,丁老先生的摔伤与他和丁老先生车子的相撞没有任何关系,他不应当承担原告丁老先生受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被告王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交警部门对被告及另外一个目击证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同时被告提供了交警在做笔录时与目击证人谈话的录音,用以证明被告王某的观点。
今日开庭人民陪审团所有成员合议后,由人民陪审团团长当庭宣读了陪审团意见:
一、陪审团认为该案原告受伤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仅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原被告责任。因该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但对事故的形成与原告的受伤直接原因并未说明。建议法庭参考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结合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事实加以认定。
二、陪审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建议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