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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1-04-22 15:18:19


    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即: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必须是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同时还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当申请人符合上述上诉条件时,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一般直接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受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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