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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情敌骗财骗情 换来牢狱8年罚金两万

  发布时间:2011-04-27 10:10:48


   用4年时间伪装成情敌的梦中情人,前后共计诈骗情敌25万余元,4月25日,亲手制造这场情感悲剧的马玲因犯诈骗罪被管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

    2005年10月,马玲在与曹某恋爱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欣欣结识。2006年1月份,马玲以检查身体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欣欣借款6万元,后马玲将该款中的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未及时归还杨欣欣借款。2006年7月,马玲与曹某结婚后,杨欣欣多次到马玲家里索要上述借款。马玲为防止杨欣欣纠缠曹某便归还杨欣欣5000元,并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后杨欣欣又多次持该条找马玲索要借款,马玲便谎称给杨欣欣介绍一个名叫阴耀东的现役军官做男朋友。杨欣欣欣然同意,并向马玲索要阴耀东电话号码。马玲为隐瞒阴耀东系其虚构这一真相就自行办理了一个小灵通手机,并告诉杨欣欣该号码系阴耀东的手机号码。后马玲持该小灵通假装阴耀东与杨欣欣通过短信联系并恋爱。期间,杨欣欣多次要求与阴耀东通电话并见面,马玲均冒充阴耀东以军队有纪律、出车祸等各种借口予以回绝。2009年4月21日,在杨欣欣的多次强烈要求下,马玲带着一个青年男子(其他不详)冒充阴耀东与杨欣欣见面,后马玲仍冒充阴耀东通过短信联系的方式与杨欣欣交往。自2006年7月至2010年6月,马玲以阴耀东的名义以买东西、出车祸及给灾区捐款等各种借口让杨欣欣和被害人杨圆圆(系杨欣欣的姐姐)向其汇款182次,骗取现金共计253 080元。2010年7月11日,在杨欣欣及其家人的催逼下,马玲在杨欣欣家里承认了其虚构阴耀东并骗取杨欣欣钱财的经过,后公安民警接杨欣欣家人报警后将马玲抓获,并从马玲的住处搜出用于作案的上述银行信用卡和手机等物。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马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马玲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马玲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玲多次实施诈骗,在诈骗后因无法隐瞒而向被害人承认了其诈骗行为,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过程不符合“某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玲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玲系初犯;2、被告人马玲已将全部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应予考虑;3、被告人马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适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而,马玲诈骗25余元应定性为数额巨大。4月25日管城法院判决马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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