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我院小额速裁庭审理一起物业费纠纷案。
被告马女士居住于由原告郑州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美景天城小区内。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依约向原告按每平方米每月0.51元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09年9月1日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1382.56元及违约金1368.8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女士欠原告郑州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382.56元,于2011年5月4日全部归还,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