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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5-09 16:34:36


    近期,我院受理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杨怀礼、郑州鼎大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折射出现实社会对公民在交通管理、宣传、教育上存在缺陷和不足。

    2011年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杨怀礼驾驶豫A923X6号货车沿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到燕赵物流园门口时与沿该路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裴小兰相撞,致使裴小兰颅脑损伤,公安机关认为杨怀礼违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同时,认为裴小兰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具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规定的过错,认定其与杨怀礼负事故同等责任。据裴小兰诉称其现因伤已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尚在治疗之中。

    对裴小兰深感同情的同时,掩卷而思,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章教育处罚具有现场纠正、粘条贴单、电子眼监控、摄影录像等多种形式,可谓面面俱到,而非机动车逆行、驶入机动车道抢跑、闯红灯等违章现象普遍存在,除协管员在主要路口协助指挥行人走、停之外,我们的交通管理人员熟视无睹,尤其是对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法律规定,可能普通公民知之者甚少,应当强化对公民的交通管理、教育宣传,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法治意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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