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现如今物流业现在很发达,但却容易引起纠纷,就该案而言一方托运物品,但是托运单上没有对方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印章, 一旦出现纠纷,如果对方不认可该托运单,委托方将可能会出现败诉的结果,因其不能证明被告是否实际收到原告托运的物品。
郑州市海洋玻纤有限公司(简称玻纤公司)曾于09年先后两次委托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发至周口,但到了10年初与周口结账时却发现周口方面未收到货。玻纤公司数次到被告公司查询,均被告知无法查询是否依约送达,无奈之下玻纤公司将物流公诉诉至管城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诉返还其货物或赔偿损失23400元,并退回运费2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玻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货运单等证据。
物流公司应诉后认为,一方面玻纤公司提供的托运单并没有原告、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故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另一方面玻纤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管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玻纤公司出具的两份货运单没有加盖物流公司的印章,也没有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玻纤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货运单上物流公司签名经办人的具体身份,于是,玻纤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最后法院判定驳回玻纤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