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室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现场交付钱款5万元并握手言和。
调解室内,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后,被告李某向现场的两位调解员“朋友”表达了自己的感受:“以前从未接触过法院,没想过能这么快捷。这样的调解,给我们老百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调解结果和效率都让我们喜出望外,尤其像我们这种经济纠纷案件在短时间内结案不仅有利于市场交易,而且没有违背自己的诚信,法院也是暨情理法于一体的。通过这次的调解,作为我个人也是对法律的一次学习,对今后做生意很有用。当我和原告握手言和的时候,内心非常感谢法院,感谢人民陪审员,感谢立案庭法官让我们化干戈为玉帛。”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18日内交付全部设备,超过28日没有交付设备,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并退回全部定金,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设备义务,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真心实意地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他们不分白天、黑夜,不论天气好坏,均与原告及被告逐个谈心,分析协调解决与判决结案的利弊,在交流沟通联系中推心置腹,不厌其烦,终于用诚心赢得了原被告的理解与支持,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当场给付原告定金及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当原被告双方的手紧握一起,洋溢在各自脸上的笑容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