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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忘拔信用卡 有人忍不住伸了手

被小小诱惑牵着走 他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1-06-13 11:39:50


    “我也不缺那点钱,但看到卡就留在机子上,不知道咋回事就过去了。”法庭上,被告孙某陈述者自己的犯案过程。孙某从失主遗忘在ATM机里的信用卡上取走了15000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警方的劝导下,孙某最终投案。6月13日,管城法院一审判处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月16日,孙某拿着表哥的银行卡到某银行的ATM机营业点取钱。孙某操作完成后,偶然发现隔壁ATM机里有被人遗忘的信用卡。孙某晃了过去…继续操作…发现上面还有不少钱。鬼使神差,并不缺钱的孙某尝试从ATM机里取了5000元,然后是第二次、第三次,直到第四次,机器提示余额不够,孙某才怀揣15000元拔卡走人,待其离开银行后,将卡丢弃。

    孙某回到家后,反复回想,觉得银行能从监控发现他,锁定他,知道他是从隔壁ATM机过来的人,进而从他首先使用的银行卡找到表哥。于是,孙某向其表哥谎称自己不慎把银行卡弄丢了,让表哥赶紧去银行挂失。如此一来,银行即便锁定了他的模样但要找到他还是形同大海捞针。

    熟料,3月初,警方找过来了。先是找到表哥,很快就目标锁定为孙某。而后,孙某在警方的劝导下将赃款如数归还并自动投案。

    失主刘女士这边,自打2月16日那天取过钱后,5天后才发现卡不见了。她是越想越害怕,最怕的就是卡没了,钱也没了。哪想到急匆匆赶去银行挂失时发现,钱真的没了。她赶紧报了警。事情过去后,刘女士捧着失而复得的钱喜出望外。借此,她表示一定会记住这个教训,以后一定记住拔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6月13日,管城法院一审判处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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