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管城区法院司法技术科在办理民事审判庭就原告王华诉被告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移送的对外委托医疗器械质量鉴定过程中,摒弃单纯完成委托工作而不顾及其他的观念,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放弃鉴定诉求并对全案撤诉。
2010年9月4日,原告因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在被告医院手术治疗后用钛合金钢板固定,2011年3月,原告发现钢板断裂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医疗费1.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认为其医疗方案恰当,引起争讼。司法技术科受理对固定所用钢板这一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鉴定委托工作后,在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基础上,向当事人分析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可能带来的有利与不利因素,阐明鉴定费用达数千元,质量鉴定之后,可能还需要进行钢板断裂原因的鉴定,规劝双方节省额外支出的不菲鉴定费用并纳入到和解数额中考虑,经技术科工作人员对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引导,促使双方达成医院补偿原告9000元的和解协议,原告放弃鉴定并撤诉。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和鉴定费用负担,节约了审判、执行资源,避免了纠纷进一步激化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