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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发布时间:2011-07-08 16:34:17


    7月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张明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的货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亦应属于交通事故,对其处理应参照、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在车下,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原告称出险时该车辆已转让他人,被告亦无异议,但即使车辆转让成立,该车的保险利益已经转移,刘某不再具有投保人身份,但刘某系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仍具备被保险人的身份,故其损失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原告请求被告按双方所签交强险合同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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