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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男子合伙抢走两条狗最高判十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10 09:14:51


  11月9日,管城法院对大海等五人合伙抢狗一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十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据了解,2006年12月14日5时许,大海、阿亮、小军、小鹏、兵兵等五人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某公园内,将正在此处遛狗的被害人吴先生打伤,趁其不被抢走萨摩耶狗两条,后由大海负责转移赃物及销赃,赃款分掉已挥霍。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先生的右眼眶内壁骨折损伤属于轻伤。经河南省犬业协会鉴定,被抢的两条萨摩耶犬共计价值3.6万元。据介绍,两条被抢走的白色萨摩耶,一公一母。2006年2月参加郑州首届“犬王”电视争霸赛,这条公狗获得特幼工作犬组的第一名。

  今年1月11日,阿亮在洛阳监狱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五人曾合伙抢狗的罪行。今年6月10日,兵兵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合伙抢狗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五人相互推诿责任。管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大海、阿亮、小军、小鹏、兵兵供述可相互印证一致,证明首先由大海向阿亮提起犯意,后阿亮找到小鹏及小军、兵兵参与犯罪,五人对抢劫进行了谋议,各有分工,配合一致实施了抢劫。

  法院认为,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在对其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阿亮在服刑期间主动交代本案罪行,兵兵主动投案,均系自首;小鹏、兵兵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阿亮家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大海、小鹏、兵兵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小鹏、兵兵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五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对被告人大海、小军从轻处罚,对阿亮、小鹏、兵兵减轻处罚。

  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文内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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