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产销假酒牟利百万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1-11-24 15:42:42


  多人预谋,精心策划,为牟利,舒力、张玲等五人生产、销售假酒获利达百万以上。11月21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舒力、张玲等人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勾兑假酒销售,牟利获百万元

  2007年以来,舒力、张玲夫妻二人为牟利,购买假酒后非法出售获利20多万。自2010年7月以后,舒力、张玲又伙同任福、周平,经预谋后进行细致分工,由舒力首购假商标、外包装,舒、张二人销售、支付各加工人员报酬、收受货款,任福收购、清洗废旧酒瓶,周平购基酒制作、包装、运往仓库。今年2月以后,任斌负责搬运、运输。

  据了解,他们在龙湖镇、管城区内多处设为据点生产、储存、销售劲牌保健酒、汾酒、泸州、洋河等假酒,并形成了产业链,获利达百万以上。其中大部分假酒以物流的形式销往安徽、湖南等地,在郑州主要以零售的方式销往超市、饭店等场所。劲酒、汾酒、泸州成本在50元左右,但发货价是60元,本地零售价是80至90元;洋河成本在200元左右,但其发货价是280元,本地零售价是340元左右。

  经鉴定,2010年7月以前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23万余元,2010年7月以后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为95万余元,不能确定日期的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为51万余元。经核实,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金额为10万余元。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

  被告人舒力、张玲、周平、任福、任斌在制造、销售酒类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