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郑打工的80后小伙郑某,工作中无意间看到别人床头放着的电话本里夹着一银行卡,且该页记有一串数字,感觉是密码便记了下来。第二天便拿该银行卡出去取款,回来又偷偷放回去。后来见没人发现,便屡次拿着该银行卡取款。
12月20日,该小伙以涉嫌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赃款依法追缴后返还银行卡主人。
去年8月10日下午,郑某在紫荆山南路的某个小区工地上做安装玻璃的工作。当他在量其中一幢楼三楼的房间窗户尺寸时,发现门旁边床上枕头旁边有个小电话本。
郑某说:“当时就我一个人,于是就随手打开那个电话本看。刚翻开时,发现本子中间位置夹有一张邮政银行卡,在夹银行卡的那一页上写有一串数字,我感觉那就是银行卡的密码,就将这串数字存到我的手机上了。”
郑某称,第二天又来该房间安玻璃的时候,发现那间房子里没人,于是就将银行卡拿走,坐上公交车去了一路边自动取款机处,试着用从电话本上记得那串数字输入密码。如他所料,那串数字就是银行卡密码。郑某发现卡里有1万多元钱,第一次他取出了1000元,然后就将银行卡放回了原处。
到了8月12日,郑某发现没人提丢钱的事情,就感觉没事,于是又将银行卡拿去取走现金1000元。后来还是没有发现,郑某又分别于8月14日取走现金1500元、9月5日分两次共取走现金1500元。经查,郑某共盗取别人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
据银行卡的主人李先生说:“开卡的时候,害怕密码忘了,就将密码写在我夹卡和身份证的电话本子上了。我平时在工地上打工,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夹在我电话本里,放到住的房间里,我们住的地方没有门,平时谁都能进去。”
在庭审现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