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将单位建的集资房转给他人,但房子建好后,却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女儿的名下。于是被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事先协议以房款升值后价值双倍赔偿。5月22日,管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交了房款却没得到房
1998年11月,李先生经别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后来发展为同居关系。2000年9月,王女士所在单位集资建房,于是李先生就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购房款58806元交给了王女士。2001年1月21日,王女士向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说明该情况。后房屋分配,该房便由李先生的儿子李某装修并居住。
2005年8月13日,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套房屋所有房款及配套费用由李先生全部出资,房产证保证办在李某名下,如办不成,王女士自愿赔偿给李先生按总房款升值后市场价双倍赔偿。
“协议签了,但她却未履行,而是将房产证办在了她女儿孙某名下。”李先生称,2008年王女士的女儿孙某还起诉至法院,要求他儿子搬出该套房屋。最终经两审诉讼和执行,他儿子从上述房屋中搬出。到了2009年12月份,孙某又将上述房屋以140000元的价格卖出,并于当月26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感吃亏的李先生及其儿子李某,只好将王女士和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按协议书中房款升值后价值的双倍赔偿500000元、装修费用10000元、房屋配套设施费用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双倍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开庭时王女士及其女儿孙某均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并于庭后又提供 “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集资款系其自己出资,双方纠纷已解决。
对此协议书,李先生不予认可。李某承认该纸张上父亲的名字三个字及指印系自己替父亲所为,但对协议也不予认可,他认为该协议内容系王女士利用在别的纸张上的名字套写伪造的,并要求对该协议内容进行测谎鉴定。但王女士拒绝测谎。
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房屋虽系王女士所在单位的集资房,但该房屋的集资款58806元及配套费均系李先生支付。双方在2005年8月13日就争议房屋的房款来源、房产证的办理及违约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属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但王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而将涉案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其女儿孙某名下,后又通过诉讼取得房屋并予以变卖,实属违约。
法院还认为,李先生主张对方双倍赔偿500000元,证据不足,应当依据孙某出卖价140000元的双倍予以赔偿。李先生主张装修费用10000元、房屋配套设施费用10000元,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孙某将争议房屋出卖并占有房款,应与王女士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女士、孙某赔偿原告李先生280000元;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